| [返回] |
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
|
80.如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 首先要有一个代表各方利益的组织机构。这就是要求各统筹市、区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其次要制定社会监督的职能范围和监督规则。该组织要定期听取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服务的工作汇报,有权对医疗保险有关各方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三要给予该组织所提出的批评建议以一定的法律效力。没有这个法律效力,社会监督就没有约束力。 81.对用人单位医改怎样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检制度,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范围,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用工、职工调动手续和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时,应当提供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时,应当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证书。 8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手续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迟延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84.对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实施监督? 我市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挂钩。 85.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改规定怎么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①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②将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④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⑤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坚持出入院标准,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的;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特需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但要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而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患者和其他人员可否举报? 为有效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利益,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患者或其他知情人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举报事件一经查实,按罚款额的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87.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改规定怎么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①不严格按处方剂量和配伍配药的;②将自费药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③将处方用药变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的;④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的;⑤出售假药、劣药的;⑥违反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行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仅要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费用,而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药品供应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