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三)退职

      1.什么是退职

      不具备退(离)休条件的干部和工人,又丧失了工作能力,不能继续任职,退出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即为退职。

      2.退职的条件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该退职。

      3.退职待遇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补贴。职工退职后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4.退职生活最低保证数

      ①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1989年3月13日[89]鲁劳险字第084号《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中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退职费低于45元的,按45元发放。

     本通知自1989年二月1日起执行。

     ②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1989年3月13日鲁组[1989]4号、[1989」鲁人老字第1号、[89]鲁财行字第22号《关于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规定: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低于45元的按45元发给。

     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