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优质高效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促进青岛市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责任制。

  一、审批管理

  ()一次性讲清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及要求,提供规范文件样本。
      责任单位
: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及有关项目审批单位

()对下列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凡符合条件且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
        2
、企业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和股份的调整等业务的审批;
        3
、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4
、对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乙类和须报国家审批项目除外)的立项审批。
     责任单位
: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委

()每年发布引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方向,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责任单位
:市计委

()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方面本市权限内的项目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或复杂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
  责任单位
:市建委、市土地局(规划局)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名称登记随时办理;注册登记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事急办。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

  ()财政、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税务登记。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有效材料齐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两类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人民币账户,工作日随到随办。
  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要在外商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涉外留宿点备案证明。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十一)对外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对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予以受理审核,审批发照。
  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委

(十二)持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员可以随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报名,通过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考试(3年以上驾驶证者,免道路驾驶考试),3日内领取驾驶证。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四)对申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代码证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尽快在市外商投资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责任单位:市技术监督局(十五)实行项目否定请示制度。为克服和减少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片面性,防止项目流失,各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时,不得轻易否定。确欲否定的,应讲清理由,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责任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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